一句话说辱母杀人案里5角无法辩驳的一点
[db:作者]  发于:2017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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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说辱母杀人案里5角无法辩驳的一点,。 警察既然来了,那么明显就是那么多人对母子不法侵害。
第一,如果警察眼里是债务纠纷,但是母子报警,就算警察来的时候没有看到对其母侵害,但是明显当时现场那么多人进入母子公司,就算没有看到闹事,母子报警求救的情况下也有极大的闹事的可能性以及母子的安全性,作为警察应该必须把母子和这些人分开。如果警察的原则跟那弱智样反而打肿脸充胖子的海南滥种“人才”一样,警察看到了发生不法侵害才是侵害,没看到只是债务纠纷而不管有理,这种不考虑当时明显情况,那么明显在任何地方的警察也不会这么办案的,如果是,那么就是默许侵害。这种警察看到了才算,没看到不算,这种逻辑是相当白痴弱智的,比第一代机器人还死板白痴。
第二,警察既然没有把母子和这些人分开,那么母子就还在这些人的控制下,既然是在控制下,那么就是侵害还在发生,符合正当防卫的侵害正在发生时候的条件,而且最重要一点,如果当时只是控制而没有进一步对于欢的母侵害,那么于欢是不会逼到极点捅人的,这是任何人的常识,于欢捅人,那么必然是警察走后,侵害仍然在发生的情况。这侵害正在发生的情况是无法辩驳的,不管5角如何狡辩都如此。

32楼:17-03-28 00:06

放高利贷的最少也有派出所的兄弟,而且公安局背后可能也有暗中找中间人合作放高利贷,

31楼:17-03-27 21:19

你太天真了!逼债的和警察都是兄弟,知道不

30楼:17-03-27 21:05

那些黑社会还能和那些人警察没交情?说出来有几个会信的

29楼:17-03-27 20:07

1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

本来这11人符合,2,3,5条之规定,属非法行为。警察却视而不见。为什么?

3

因为警察对这11人熟悉,那几个送警察出门的人肯定是这11人之中,绝非于欢母子或另外一个。
如果之前于于欢心中还对法制还有期望面对危局还觉得有解脱的希望的话。随着警察与几个拘禁者一起出门,他想跟着离开拘押之地以便得到法制保护未果,他觉得希望破灭了,犯罪就成为必然。

这情况,一网友说得很贴切。受非法侵害时法制走了,亮出刀子时法制又回来了。

28楼:17-03-27 20:00

1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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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这11人符合,2,3,5条之规定,属非法行为。警察却视而不见。为什么?

因为警察对这11人熟悉,那几个送警察出门的人肯定是这11人之中,绝非于欢母子或另外一个。
如果之前于于欢心中还对法制还有期望面对危局还觉得有解脱的希望的话。随着警察与几个拘禁者一起出门,他想跟着离开拘押之地以便得到法制保护未果,他觉得希望破灭了,犯罪就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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