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我曾经就职过某公司老板的信
[db:作者]  发于:2017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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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我曾经就职过某公司老板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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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老总,当你看到这封信的时候,首先我要说的是,任何一个在公司的员工做了错误的事情,就必须为自己犯的错造成的后果负责,当然,在这方面我也并没有推卸任何责任。但是公司基层管理并不会因此满意,他们需要我接受额外增加的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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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100的罚款对于现在的生活水平,并不算很黑,但是我认为我没有理由接受,无论是公义还是法理上都好,公司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我接受额外的罚款,劳动法也明文规定不可以对员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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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我强调额外二字,是因为公司没有任何明文规定此类错误罚款100元,完全属于公司管理员在事情发生后现场拟订的厂规,有点类似于当年汶革时期的法院。所以我认定,我拒绝罚款是合情合理的,这也为后来的争议带来了引导性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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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此事,公司的管理定义我为不稳定因素的理由又将我辞退,与其说辞退,不如说是劝退,大家都知道,劳动法明确规定,公司无理由辞退一个员工,是需要背负毁约之名的,并且还要赔偿损失的。为此,公司管理层使用“威胁”要求我辞职,其中有人不乏还出示了“老乡牌”由于我有很多老乡还在公司,所以我不得不接受“劝退”,我不想因为我个人而影响老乡们在公司的任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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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主管有权力辞退一个自己不满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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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也无可厚非,专制的社会,肯定有无数存在着专制思想的人,这类人不会意识到何谓的“法治”。也有很多人认为,做错了事,就要接受罚款,你做错了,凭什么不肯接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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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是,罚款永远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背井离乡出来打工是为了什么?除了个别人是为了体现自己的价值,更多人需要的是一份可观的,并且可以支持我们生存的东西--金钱。很自然的,罚款成为了公司约束员工的一种常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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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大家都明白,一个公司,就有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你违反了,就要受到处罚,这是用我们的血汗钱让我们真正的意识到,是因为我们的错误对公司造成了多大的损失,为了减少公司的损失,只有使用这种明知道不可用而不得不为之的方式来约束我们在公司的日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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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接受因为我的错误导致的直接损失,但是公司管理依然要我接受额外的金钱处罚,我为什么要接受。人谁无过,错了就要改,但是,不代表一个人做错了就完全否决了他的一切。试问,一个员工一心帮公司做事,从没怠工和故意损坏公司财产,由于拒绝了个别管理员的无理要求而被辞退,这个员工心里是如何的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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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认,我的认错态度不够诚恳,但是我敢勇于承担,我得罪了公司的管理人员,但是我从没负过我们公司,虽然我被你辞退了,不是因为公司不需要我这个人,而是因为某个心胸狭隘的管理员容不下任何反对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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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借用灰太狼一句话回敬:如果还有机会,我一定会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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