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的动物致他人损害如何担责
[db:作者]  发于:2017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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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的动物致他人损害如何担责,。
近日,湖北恩施一男子翻入宁波雅戈尔野生动物园虎山,造成被虎撕咬死亡,而伤人东北虎被击毙的不幸事件。在新年沉寂的互联网上又引起如潮热议。不禁使风雅先生想起刚刚过去半年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其评论几乎如出一辙。言虎无辜者有之,谓受害人咎由自取者有之,论生命尊严的亦有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其实,动物园里的虎和动物园里的其他动物一样,都属于动物园的财产,它们不是法律主体,不属于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毋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它们的责任由其饲养者、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因此,虎被关进笼子或是被击毙,都是其管理人、饲养人评估情况处分财产的结果,和动物们是否承担责任没有关系,雅戈尔动物园选择击毙伤人之虎也是基于救人,而不是虎偿人命。
动物致人损害是一个古老的侵权行为,三千七百多年前的《汉穆拉比法典》第251条就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单僻一章以七个法条来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可见立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重视。
《侵权责任法》在第81条规定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首先,风雅先生先给你解读一下这个法条。该条规定的动物园,既包括像济宁动物园、武汉动物园这样的普通动物园,也包括像北京八达岭、宁波雅戈尔这样的野生动物园,动物园的组织形式即可以是国有也可以是集体、公司、多种形式。这里的动物,是专指动物园里的动物,其应当是在动物园内栖息的、载入动物园动物名册登记的、由动物园保有的、饲养动物是受动物园控制的、由人工来喂养的动物。像自鹦鹉洲飞来的黄鹤偶尔在此栖息,园外忽然窜入的野狼等不属于动物园的动物。另外,动物园里的微生物(比如细菌、病毒)也不是这个法条意义上的动物园的动物,如果其造成人身损害,一般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确定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行为须因动物独立加害。如果动物在人的驭使下致人损害(比如雅戈尔动物园的饲养员驱使虎去咬人,则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人的加害行为,“为虎作伥”是人的意志),因此其伤害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亦就是以动物的本能实现的伤害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动物园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这个以外的任何人,风雅先生负责任的告诉你,他既包括购票入园的正常游客,也包括逃票入内的人,既包括遵守园内规定者,也包括不遵守园内规定者,不要想当然的将法律做限缩解释。逃票者的逃票行为只是规避了支付入园费用,造成动物园的收入损失不能剥夺其享受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的权利,动物园发现逃票者可以要求赔偿(别认为有权罚款,那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不遵守园内规定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的义务。动物园的工作人员不是法条所称的他人。其工作人员受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伤害,可以基于劳动纠纷按照工伤保险处理,是更方便有力的一种救济。
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所谓“推定”,顾名思义,即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又称过失推定,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负侵权责任。通俗的说,就是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情形下,出现侵权行为时,法律首先会推定侵权人具有过错,如果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要承担侵权责任。风雅先生给你套到雅戈尔动物园东北虎吃人事件上,就是如果受害人(死亡男子)近亲属起诉雅戈尔动物园要求损害赔偿,法律会推定雅戈尔动物园具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假如雅戈尔动物园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责任,就应该承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损失的责任(注意是赔偿受害人近亲属而不是受害人,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民事主体消灭)。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法条虽易理解,但是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却难认定。风雅先生查阅了全国各地法院2013年以来的判决,在七起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判决中,有一起动物园承担主要责任,有六起动物园承担次要责任。无一起动物园不承担责任,无论承担责任的大小,其说理均是认为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这里的管理职责,虽然没有规定相关范围与程度,但绝不是动物园筑个高墙、刷个标语、定个免责条款就尽到了的。雅戈尔动物园作为野生动物园,其园内豢养的动物较之一般动物更为桀骜难驯,对人更有攻击性,其依法更应该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应充分考虑到入园人员有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的发生。所谓高度注意义务,动物园应该对入园人员的意识行为有一个认识,进而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虎作为一种凶猛动物,动物园更应该意识到其危险性,如果园外游人可以徒手随意进入虎园,则很难认定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
饲养的动物和动物园的动物虽然都是由人饲养管理,但其归责原则却不相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采取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在这种归责原则下,如果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直接由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只有动物饲养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错,才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于侵权人来说,无过错责任比过错推定责任要苛刻严厉的多。
比较有趣的是,比如动物园举证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但是在饲养动物损害的案由下,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某些法院却另辟蹊径,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去进行裁判,风雅先生今天浏览判例,便发现了某法院一个判决,因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举证证明自己尽了管理职责,然而该法院对此视而不见,而是径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依据进行判决,《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的归责原则也是过错推定,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动物园是以其饲养的动物作为工具供人游乐的公共场所,无疑也适合《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法院据此裁判也应该没有问题,这是立法衔接和统一的问题,风雅先生不再赘述。
过错推定责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法律将举证责任强制加给被告,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尽了应尽义务,没有过错。除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以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下情形下侵权人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条第2款)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 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2017年,岁次丙申正月初五


13楼:17-02-0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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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虎的时候就应该投入假人,假小孩进入,一旦有虎撕咬就及时制止,久而久之虎就养成了不咬人的习惯

最好弄个会放电的假人,老虎咬人必被电击,久之,老虎必定不敢咬人

12楼:17-02-02 16:28

这么厉害,这么多内容,分析这么详细!

11楼:17-02-02 13:13

此帖阐述的很好!从法律角度上来辩析动物园虎伤人的案例!是目前最值得一读的帖子!其它的说法都是苍白!最终结果有法律去裁决!我也始终坚持这种观点。给此帖点赞!

10楼:17-02-02 11:28

訓虎的时候就应该投入假人,假小孩进入,一旦有虎撕咬就及时制止,久而久之虎就养成了不咬人的习惯

9楼:17-02-02 11:05

受害人虽有违规过错,但动物园方同样未尽管理义务。外人可以通过围墙随意进入老虎散放区;发生例如老虎咬人等严重事故时并没有效的应急预案和行动(点鞭炮驱虎应难以算上)。点鞭炮时间是咬人老虎在持续咬人后其它二老虎围上时,明显是不及时的。且驱虎时也起不到针对作用。如何将人救离这个问题上,最后不得不由到场的园外特警老远赶来,然后无奈之下枪杀咬人老虎解决。直到受害者被辙离虎口,已经离其被咬起算过去一个多小时,时间上的拖延是受害者难以被救回救活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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