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的晕人处在这里,。 大家请仔细看下面这些内容,这是说警察对于雷洋的死,是有责任的的,构成了立案侦查的条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
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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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再看最后又做出不起诉的依据是啥,
。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不知各位看明白没有,是否能理解上面的话。
大傻试着站在检方的角度解释下。
他们的意思是,根据雷洋的死和警察是有关系的这一基本事实,绝对立案,但是,立案后,又发现警察在这件事情的整个过程中 属于轻微过失,也就是,比如打雷洋,,你雷洋不反抗,警察会打你吗?也就是,警察的过激反应,就属我们日常理解的防卫过当。再加上警察是工作性的防卫过当,所以,情节就属于轻微,所以不起诉刑事责任,只按违纪处理。//这就是检方的意思。
如果站在死者雷洋的角度,显然检方的最后认定有问题。一下是分析。
对于雷洋的死,公安的过激做法显然是直接原因,比如,你不直接脚踩期头部,直接扭摔期死者,死者是不可能胃部东西上流至喉咙,而窒息死亡,那么公安是否有必要在当时采取如此过激行为吗?就如,公路警察让你停车 你不停,警察是否有权开枪逼停你一样。这是其一,其二,在发现雷洋已经出现异常,也就是快死的时候,警察没有及时送医,这件事是否构成故意至雷洋死亡的故意,意思就是 你敢反抗?还送你医院?那有这好事,。可最后发现,真的不行了,他们赶紧就又送医院了。这应该是事实。但显然有不送医院的故意。
所以,站在死者这方,警察绝对构成刑事责任,就是绝对玩忽职守,致人死亡。。
这事情就这样,我们不讨论这期间那些雷洋是否嫖娼等,因为这与后面的定性关系不大。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