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公务员撞死人用公款赔 案件6年审三次依旧没定论
[db:作者]  发于: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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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公务员撞死人用公款赔 案件6年审三次依旧没定论,。 现在广州中院开庭,案发时是否公车私用、案发后是否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成关注焦点。6年前,公务员何健勇交通肇事撞死人要赔偿38万元,但这38万元竟然由他担任法人代表的一家镇属企业垫资,其中约21万元一直未归还。而且赔偿家属后,何健勇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升了官。
时隔两年后,他才受到调查。此后,何健勇经历了一审2年徒刑,再审11年徒刑,发回重审,重审恢复2年徒刑的“大起大落”。然而,该案至今没有定论。

应该追责才是。如果撞死人可以报销, 那么企业公司人员就可以用这样来谋划一起故意撞人案,又不用自己赔钱,不是一举两得。

开车撞死人是不是可以私了,与受害家属私下达成协议进行一定经济赔赏后就不追究法律责任了?有没专业告知!

这是贪污罪,但是可以从轻处罚。交通肇事罪加贪污罪。法治社会绝不容忍,坚持追责,杀一敬百支持法律社会…两年都判多了!都陪钱了!为什么还判刑没天理了

坏人不可怕,怕的是当权的人坏了(帮着坏人使坏,那就是没天理了!)这种案子审十年,全人类历史的奇葩,对得起五千年文明。

以为是最应该有高素质的“人群”,却原来是国家公民里最不要脸、最没素质的人…此流毒令全社会都处于低俗,失信,浮躁的境地;管理者与应以身垂范的那些人,却总喜欢表演有头有脸的“马骝戏”!

我们这还有上班时间喝酒出车祸被追认为烈士的乡镇干部呢,公干出车祸,用人单位是叫你去公干的并没叫你去撞死人,撞死人纯属是驾车人的行为责任,那你去故事撞死你的仇人又由公司买单,天理何在?

不能不了了之、一定要一追到底、决不能放过与此案有关人员、该判刑的判刑、该判死刑的一定要判死刑、决不能放过、不然的话、希望聂树斌天天晚上找他她们、特别那些对你用过刑讯逼供那些败类、叫他她们永远不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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