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婚后要为他个人的债务共同偿还?,中篇小说 男欢女爱 。 最近就有一位海归,因为婚后发现自己现在的几百万,但是这里的债务他并没有参与其中。之后自己网上发文引发了很多的女性同胞的关注,希望可以废除婚姻法中的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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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归来的一名海归,董女士的经历,即使现在看起来也颇显荒诞:王某与她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光父母在婚前为董女士购买的房屋被执行,董女士也成为了“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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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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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这个规定有多么的不合理。在我看来有一些人利用骗婚,然后自己到处去借钱,之后把钱归为己有或者是还债之类的,然后呢那个债务还要自己的妻子去承担,或者是自己另一半去承担,这样非常的不合理。有不少这样的例子就是说她的丈夫在外面借债借了很多,或者自己用来投资亏损了不少,之后呢所需要承担的债务另一半完全不知情。甚至于导致离婚之后,另一半还得为自己并不知道的情况去负责任。这完全是不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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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个人来说,如果另一半他去借再去赌,或者是去包小三。难不成他这个债务也需要我去承担吗。我完全不知道的事情,我为什么要去做?而且受益人与我无关。可是在法律里面,无论是结婚的时候,或者是离婚之后,这个债务还是需要平均分摊,这算什么?所以以我的想法就是必须废除这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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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一些网友所说的,如果说可以的话,这一部分的债务必须夫妻双方都知情夫妻双方互相签这样子的东西我们就说可以,一起去偿还,即便离婚之后。也一样会承认这个事情也一样会帮他还的。只是在婚姻法里面,这一条并没有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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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还债的话为什么要共同分担?然后呢?赚钱的话好像不用呢?有一方经济财力比较好。而另一方可能没什么工作啊也没什么收入,到离婚之后还不是一样没有平均分财产。既然如此,那债务是不是也可以区分开来,不要让夫妻有一方受到莫名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