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负债”,是婚姻法给挖的坑?
[db:作者]  发于: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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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负债”,是婚姻法给挖的坑?,这是僵尸吗 轻小说 。 近日,近百人组成了“反24条联盟”,为自己离婚之后“被负债”维权,引发热议。事实上,近年来夫妻离婚“被负债”已不罕见,成为司法审判中备受争议的焦点,规定夫妻共同负债的婚姻法解释24条甚至被视为“恶法”。但离婚“被负债”成难题真的赖“24条”吗?

夫妻共有房产交易过户时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的,一个人背着另一个人偷偷打巨额欠条,不知情者为什么要共同承担债务?你婚内借债跟小三出去爽,离了婚我还得帮忙还这个债?有没有天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要看是什么福、什么难。“24条”要完善细则,否则就是恶法。

应该规定和买卖合同一样,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去借款应该视作无效借款。也就是当初借款如果没有夫妻到场以及夫妻双方签字都可以视作不是夫妻共同借款。如果有此规定了借款的人就会了解此人是不是结婚了,如果非要借给一方就只属于借给一个人一旦离婚另一方无义务去还债。

最极端的例子:背叛一方给小三写下巨额欠条,然后由小三追债,无辜一方在离婚时要向小三支付不菲的债务,而背叛者可以拿着无辜者支付的债务与小三满世界逍遥。这样看来,24条真是恶法。

“夫妻共担债务”本身是一个不完整的表达,应该是“夫妻有条件地共担债务”。国人做事总是爱“非左即右”,包括傻编,非要把读者往两个对立面引导。凡事都有例外,不能因为例外就否定一切。应该是针对例外去修订不完善的地方。

婚姻关系中无辜受害者,那被冤枉、无处申辩的绝望,一辈子也不会忘记!法律保护了效率,促进了交易快速进行,却没有保护公平!无辜受害者,要背负多大的压力!这条法律为什么至今还没有补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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